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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1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但其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61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无异二О一七年八月四书记员 梁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