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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树占与赵保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占,赵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占,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赵保付,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王树占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保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树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赵保付的执行,经审查,查明王树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