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树占与赵保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占,赵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占,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赵保付,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王树占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保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树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赵保付的执行,经审查,查明王树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