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海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25号罪犯林海,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503613.51元,并对其中332297.25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游某,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黄某、易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州市人大代表魏某受邀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海在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