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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立君申请执行梁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梁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梁海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负责人:白志海,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86号王立君申请执行梁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6796.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