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长德与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德,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38号原告周长德,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冯庄村东侧)。原告周长德诉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摊位定金12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告在华中农贸超市支付定金1万元。那时市场正在建设中,后来7月19日通知开业,认领摊位。后因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现原告要求退还剩余定金,但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收取原告摊位定金的系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有限公司碧云路分公司,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长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周长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