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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衡万立与李雪青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万立,李雪青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52号原告:衡万立,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青,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衡万立与被告李雪青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万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衡万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之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