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衡万立与李雪青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万立,李雪青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52号原告:衡万立,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青,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衡万立与被告李雪青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万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衡万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之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