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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闫宝库与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宝库,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阿拉善左旗邬金禅苑活动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921行初26号原告闫宝库,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杨培国,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局局长。第三人阿拉善左旗邬金禅苑活动点,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白小兰,该活动点负责人。原告闫宝库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阿拉善左旗邬金禅苑活动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宝库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审判长  冯华审判员  赵乾审判员  马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