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伍健伟与李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健伟,李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19号原告:伍健伟,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义,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伍健伟与被告李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伍健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健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伍健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交纳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健伟负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