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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伍健伟与李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健伟,李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19号原告:伍健伟,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义,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伍健伟与被告李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伍健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健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伍健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交纳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健伟负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