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剑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剑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59号罪犯林剑元,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林剑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扣押于长乐市公安局的被告人犯罪使用的黑色钢珠枪一支、电子秤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林剑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三千元。四、追缴被告人林剑元贩毒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剑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剑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以及违法所得95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剑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剑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剑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剑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