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姚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秦某某与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