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江丰、赵晨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赵江丰,赵晨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湖南科仕达胶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段伟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江丰,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赵晨余,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江丰、赵晨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湘1321财报1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江丰、赵晨余的银行存款1726193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江丰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6幢171号房产及171号阁楼(房产权证号00××84)和007幢08号车库(产权证号S2××1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