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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江丰、赵晨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赵江丰,赵晨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湖南科仕达胶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段伟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江丰,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赵晨余,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江丰、赵晨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娄底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湘1321财报1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江丰、赵晨余的银行存款1726193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江丰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6幢171号房产及171号阁楼(房产权证号00××84)和007幢08号车库(产权证号S2××1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