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刘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刘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606号原告:陈永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兰溪市。被告:刘苏华,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刘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苏华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苏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