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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华,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华,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毅,该镇镇长。诉讼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毕春雷,该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志华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志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对本轮机房村在此次征地补偿款中提起的集体资金总额及其去向,预算规划,用途,余额账目明细和对征地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按30%提取的集体资金的依据,程序材料及是否经过全体村民表决投票进行公开。原告王志华在起诉前,于2016年8月28日,通过信访途经,向应城市信访局反映陈河镇机房村征用土地补偿有关情况。应城市信访局接到情况反映后,作出了一份信访事项法定途经处理分流单,将此情况转由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答复,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9月5日、9月20日,作出了信访事项法定途经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王志华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答复,2017年3月10日,原告王志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王志华起诉,要求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对本轮陈河镇机房村在征地补偿费中的上述内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因无证据证明采用书面形式向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王志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志华的起诉。王志华上诉称,上诉人系应城市陈河镇机房村村民,依法有权对陈河镇机房村孝仙高速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等信息申请公开,并多次向陈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给陈河镇人民政府,而一审裁定以无证据提出书面申请驳回起诉不符合事实。且一审法院立案后,未经开庭审理质证就下达裁定,程序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依法向上诉人公开申请表中的信息。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华于2016年8月28日通过应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反映陈河镇人民政府和机房村不依法发放土地安置补偿款,请求公开机房村关于孝仙高速工程总共征用了多少亩农田、池塘、荒地,总安置款的发放、用途及利息情况。2016年9月20日,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王志华提出的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未发放到位的问题、总共征用多少土地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有出入的问题、关于利息的问题作出了答复,并告知了复议权及起诉权。王志华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经信访局分流给陈河镇人民政府转办并受理,应视为王志华通过信访途径向陈河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3月10日,上诉人王志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对本轮机房村在此次征地补偿款中提起的集体资金总额及其去向,预算规划,用途,余额账目明细和对征地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按30%提取的集体资金的依据,程序材料及是否经过全体村民表决投票进行公开。2017年3月23日,上诉人王志华向陈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机房村此轮孝仙高速征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发放标准和发放人员名单花名册及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等事项。由此可见,王志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均涉及陈河镇机房村关于孝仙高速工程征地补偿发放使用及安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主动公开。王志华有权要求陈河镇人民政府公开机房村关于孝仙高速工程征地补偿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本案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认定王志华无证据证明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公开申请,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还应对王志华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公开及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适当的形式等进行审查。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行初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应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左 瑞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