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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欲晓,常天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欲晓,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素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天承,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亚会、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6月21日,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在登封市区爱民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居民楼西单元二楼东户,利用计算机网络连接境外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为其担任代理,接受多名赌客现场投注,并从中盈利。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的供述;证人王某、侯某、朱某等人证言;登封市公安局现场笔录及物品照片;登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说明;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通话记录;登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欲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对被告人常天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二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应在此幅度内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陈欲晓、常天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所起作用等因素,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欲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常天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登封市公安局扣押的长虹牌55吋液晶电视、黑色电脑主机各一台及赌资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张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