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梁文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229号罪犯梁文胜,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1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013年12月2日、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10694号、(2013)宁刑执字第9796号、(2015)宁刑执字第89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文胜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梁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梁文胜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