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三河市。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辩护人韩英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艳丽、董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韩英伟到庭参加诉讼。因提供新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原系河北省军区通信连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1974年12月,部队260医院对孟某某疾病诊断为“因陈旧性、化脓性、关节炎复发,致其左下肢短3.5公分,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1976年3月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发的《革命残疾人员换证卡》注明孟某某是“因病二等乙级残废”,同月退伍回原籍三河市皇庄镇崔各庄村。孟某某回原籍后,三河市民政局按照优抚政策从其退伍时开始对其按照因病二等乙级残废(套现在新标准六级伤残,现已对其提级为五级优抚)退伍军人的标准进行了优抚,孟某某退伍后,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的标准优抚和三河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按照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给其安排工作和补发其工资,以及近年来要求皇庄镇政府对其非农业儿子批农村宅基地。多年来孟某某不停地到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政府门口穿“冤”衣、到三河市信访局、廊坊市、河北省政府上访,从2011年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的每次敏感时期,孟某某分别到中南海地区、新华门地区、天安门地区上访,其中有记载的去北京敏感地区41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和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分别送久敬庄接济中心31次和马家楼接济中心10次。2013年就孟某某信访事宜,三河市民政局、皇庄镇政府对其进行了听证和终结答复,孟某某还是不停的去北京上访。2013年对孟某某信访终结至2016年8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孟某某非访的训诫14次以上。多年来孟某某在河北省两会期间、中央十八大会议期间、全国两会期间的敏感时期期间,频繁去石家庄河北省两会所在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和新华门地区上访,采取赖在敏感地区不走或者扬言还要不停的去敏感地区上访等手段,向接访人员提出要钱,接访、劝访人员迫于压力不得不与孟某某讨价还价后,被迫按照孟某某的要求给其钱。其中,2012年10月25日向稳控人员郭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1月25日向稳控人员郭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5000元;2013年河北省“两会”期间,向稳控人员徐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5日向稳控人员郭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50000元;2015年3月8日向稳控人员郭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月8日孟某某向稳控人员徐某强拿硬要了人民币2000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的当庭认罪态度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上访行为是为了维权,不构成犯罪,其没有强拿硬要钱,是郭某直接将钱送到他家里的;其辩护人亦认为孟某某的上访行为不属于没事找事,属于维权过当,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孟某某“强拿硬要”政府部门15万元不能成立,实为索要,故请求本院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原系河北省军区通信连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生病。1974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O医院对孟某某疾病诊断为“因陈旧性、化脓性、关节炎复发,致其左下肢短3.5公分,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于1976年3月颁发的《革命残疾人员换证卡》注明孟某某是“因病二等乙级残废”。被告人孟某某于同月退伍回原籍三河市皇庄镇崔各庄村。被告人孟某某退伍后,三河市民政局按照优抚政策,对其按照因病二等乙级残废(套现在新标准六级伤残,现已对其提级为五级优抚)退伍军人的标准进行了优抚。但被告人孟某某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的标准优抚,并按照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给其安排工作和补发其工资,近年来还要求皇庄镇政府对其非农业儿子批农村宅基地。被告人孟某某退伍后不停地到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三河市信访局、廊坊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上访。从2011年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的每次政治敏感时期,孟某某还分别到北京中南海地区、新华门地区、天安门地区多次上访。就孟某某信访事宜,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皇庄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9日进行了听证并作出终结答复,但孟某某还是不停的去北京上访。对孟某某信访终结至2016年8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孟某某非访的行为训诫达14次。2015年7月31日,孟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到天安门欲自焚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血压高未执行);2015年8月8日,孟某某携带酒精、打火机到天安门欲再次自焚时,被北京市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孟某某还曾在三河市人民政府门口穿写有“冤”字的状衣上访。被告人孟某某在河北省两会期间、党的十八大会议期间、全国两会期间等敏感时期,频繁去石家庄河北省两会所在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和新华门地区上访,采取赖在敏感地区不走或者扬言还要不停的去敏感地区上访等手段,向接访人员提出要钱。接访、劝访人员迫于压力不得不与孟某某讨价还价后,被迫按照孟某某的要求给其钱。孟某某先后从稳控人员郭某手里索要人民币145000元,从稳控人员徐某手里索要人民币5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三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37份情况说明记载,孟某某于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4日止,到新华门附近上访1次、到天安门地区上访28次、到中南海地区上访8次。其中未记帐27次,记帐10次。对此有三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的孟某某上访记帐与否情况说明予以印证。2、(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记载,孟某某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5次。训诫后将孟某某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记载,孟某某来京反映村干部贪污、转业安置等问题,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被训诫14次。并有训诫书予以印证。(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现场笔录记载,2015年7月31日11时02分许,孟某某携带不明液体(有汽油味)及打火机欲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行至中国国家博物馆西北角安检处被当场查获。对此有孟某某本人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予以印证。(4)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液体检验报告证实,孟某某所携带的不明液体为汽油。(5)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孟某某因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经训诫后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对此有训诫书及孟某某笔录予以印证。(6)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训诫书证实,2015年8月8日,孟某某携带酒精、打火机到天安门欲自焚时,被巡警三大队民警查获,并被训诫。3、(1)三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三河市孟某某信访案件依法终结申请档案目录表及相关证据、三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孟某某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报告、化解“非访”案件信访听证签字背书表证实,孟某某信访案件已举行听证会并申请终结。听证意见是三河市皇庄某和民政局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政策,信访人孟某某应该享受的优抚待遇已经完全享受,对信访人要求退伍后安置工作及申请宅基地问题,无政策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2)三河市皇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崔各庄村委会贪污问题的情况报告记载,经核实,孟某某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崔各庄村委会不涉及贪污方面问题。4、现场录像记载了被告人孟某某在三河市政府门前穿冤衣上访的详细情况。5、证人郎某1证言证实,1974年至1975年期间,他任河北省军区7402电缆工程办公室主任。孟某某是省军区通信站有线排的战士,他曾派孟某某去沈阳买射钉枪。孟某某在部队260医院住院期间他去医院看望过,但孟某某的评残过程他没有参加。6、证人冯某1证言证实,1974年至1975年期间,他担任河北省军区通信连指导员,孟某某是通信连二排战士。孟某某出差的事情他不知道是谁派出去的,记得后来听说孟某某腿疼,他曾带孟某某到260医院检查过。7、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记载,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0医院调取了孟某某1975年1月13日至4月4日及1975年8月9日至10月10日病历两份,共计15页。病历分别记载,经初步诊断为陈旧性化脓性左髋关节炎和左髋关节脱位。8、被告人孟某某革命残废人员换证卡片、残废人员换证卡片、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廊坊市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廊坊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孟某某的残疾是因病及关于其调整伤残等级的情况。9、三河市民政局在乡伤残军人抚恤金社会化发放表、药费发放表证实了民政局对孟某某等伤残军人的抚恤情况。10、2016年8月21日三河市皇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说明、三河市民政局2016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残疾军人孟某某安置政策的说明(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2016年8月16日孟某某相关情况说明、2016年8月22日关于孟某某非法信访情况的说明均证实,孟某某退伍后的安置政策是合法的,其属于非法信访。1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他是三河市皇庄某党委宣传委员,于2013年年初开始负责信访工作。孟某某原系河北省军区通信连战士,1976年3月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评定孟某某伤残等级为二等乙级,因战和因公一栏填写的“病”。2014年12月6日河北省民政厅对孟某某发证,残疾性质是“因病”,残疾等级为“六级”。孟某某退伍后,民政部门一直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优抚。孟某某在国家有重大节日和国家敏感日都去上访,每次上访基本都是他去接。他查阅有关记录,孟某某从2011年开始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地区上访达30多次,他接就有20多次。北京警方多次对孟某某进行训诫,但孟某某还是不停的上访。孟某某上访主要问题是民政局对其的优抚问题,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因公致残的标准对其进行优抚。2014年7月9日,在皇庄镇政府二楼会议室对孟某某提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结论是孟某某提出的信访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不予支持。2013年、2016年河北省“两会”期间,孟某某上访,两次向他索要人民币共计5000元。2015年3月国家“两会”期间,孟某某到中南海地区去上访,索要人民币60000元钱。最后郭某将皇庄镇政府和三河市民政局共同出具的60000元给了孟某某。2015年7月31日,孟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到天安门欲自焚,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给孟某某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8日,孟某某携带酒精、打火机到天安门欲自焚,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没有给孟某某行政处罚,将孟某某移交给他,他将孟某某带回三河。1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他是三河市皇庄镇崔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孟某某于2011年开始上访,是皇庄某崔各庄村的一名老上访户,他是稳控人员。孟某某上访反映其退伍安置、优抚问题和儿子宅基地问题。孟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左腿股骨头病复发,当时所在部队医院对其进行治疗后,部队对孟某某的残废登记认定为因病残废二等乙级,三河市民政局按照标准给孟某某优抚,但孟某某要求民政局按因公残疾对其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孟某某有两个儿子,都是非农业户口,在燕郊上班,但其要求村里给其儿子解决农村宅基地。孟某某多次到皇庄镇政府、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信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上访。孟某某还在三河市人民政府门口穿写有“冤”字的状衣。他去北京接孟某某4次左右。2012年10月25日给了孟某某30000元。2012年11月25日,孟某某又找他要了5000元。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孟某某又要了5万元。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孟某某到北京上访,向他索要6万元。2014年7月9日,他参加了孟某某案的听证会,因孟某某提出的要求无法律和政策依据,驳回了孟某某的请求。13、证人郝某1证言证实,他现任三河市信访局副局长。皇庄某崔各庄村孟某某是一名老上访户,部队对其认定为因病残废二等乙级。但孟某某要求民政局按照因公残疾军人对其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孟某某多次到皇庄镇政府、三河市民政局、廊坊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上访,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地区上访次数也多达几十次。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孟某某曾多次到天安门地区、新华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上访,反映其优抚问题。但孟某某提出的优抚问题民政部门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了优抚。孟某某到北京上访,不给钱就不回来,民政局及皇庄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就得按照孟某某的要求给钱。孟某某上访未记帐的有27次,记账的有10次。2014年7月,三河市民政局和皇庄某对孟某某提出的要求还专门举行过听证会,结论是孟某某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14、证人石某1证言证实,他是三河市皇庄某党委副书记。孟某某多年来不停地告三河市民政局,要求民政局对其按照因公残疾军人对其安排工作、补发工资等。三河市民政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给孟某某优抚,但孟某某却无数次上访。他于2011年开始负责皇庄某崔各庄村,孟某某以反映其退伍安置、优抚问题,每逢全国“两会”期间、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都去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新华门地区非正常上访,约近40次。每次孟某某都提出不给钱就不回来。他记得最清楚的一次是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孟某某到北京上访,皇庄镇政府和三河市民政局分别给了孟某某3万元。2014年7月9日,在皇庄镇政府会议室,对孟某某的信访问题举行了听证会,民政局李某就优抚政策和落实情况给予答复;民政局韩某1对安排工作和补发工资问题给予答复。依据国务院1987年2月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孟某某的情况不在安排工作范围,孟某某提出的要求无法律、政策依据。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她是三河市民政局副局长,分管退伍军人优抚和公务员评残工作。孟某某是名残疾军人。1976年3月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给孟某某评定的是因病致残二等乙级,套现新标准是六级伤残。但孟某某要求按照因公致残享受优抚待遇,因部队档案是因病残废,如果要因公残废待遇,就必须回原部队重新认定。后来孟某某要求民政局给其伤残提级,在2014年对孟某某重新体检,经过三河市、廊坊市和河北省三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孟某某伤残等级又提了一级,现是按因病五级伤残给予抚恤。2014年7月9日,在皇庄镇政府对孟某某信访问题举行听证会。她就优抚问题给予答复,孟某某没有异议。但孟某某不接受韩某1就安置问题的答复。16、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04年9月开始,他在三河市民政局负责分管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孟某某要求安置部门给其安排工作,补发其退伍以来的工资。因孟某某要求政府给予安排工作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孟某某就不停地到处上访。2014年7月9日,在皇庄镇政府,对孟某某信访问题举行听证会,他就安置问题给予孟某某答复,但孟某某不接受。1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他现任三河市信访局副局长。2014年河北省“两会”期间,孟某某到河北省“两会”所在地去上访,准备要闯会堂。他和皇庄某接访人员徐某在河北会堂东侧见到孟某某,劝孟某某不要在河北省“两会”期间到河北会堂上访,正常上访到信访局。但孟某某说不给钱就不走。徐某被逼无奈,给了孟某某大约2000元或3000元。18、证人郝某2证言证实,他在民政局工作期间,曾被临时抽调办理上访的事。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孟某某去北京上访。民政局派他和另外一名同志赶到皇庄镇政府,与皇庄镇政府的石某1一起到北京找到孟某某。孟某某答应给60000元钱就不在“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给孟某某的60000元钱,是民政局出一半,皇庄镇政府出一半。他将民政局拿的30000元交给了石某1。三河市皇庄某财税办给他打了一个收条。19、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了其多次到北京敏感地区和有关部门上访的事实及索要收受钱款的事实。对此有收条款予以印证。上述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且经本院审核,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故均予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2016年8月5日11时,被告人孟某某一案,证人徐晨辉报案至三河市公安局。同年8月22日,三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孟某某上网追逃。次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门口处被抓获。经查,被告人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退伍军人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且携带汽油、打火机等物品到天安门地区欲自焚,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人孟某某辩称其上访是为了维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儒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