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9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向小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11号之二原告:曹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特别授权。被告:向小琼,女。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曹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曹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