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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向小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11号之二原告:曹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特别授权。被告:向小琼,女。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曹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曹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