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起伟与徐淑莉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起伟,徐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于起伟被执行人:徐淑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起伟与被执行人徐淑莉执行异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1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