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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小妹、严蔡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卢小妹,严蔡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1527号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厦门人民保险大厦17层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23363。法定代表人:胡宇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张永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妹,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严蔡宝,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叶骏骏,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忠泰公司)与被告卢小妹、严蔡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和被告卢小妹、严蔡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骏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忠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卢小妹向忠泰公司支付租金78036元(人民币,下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租金的日2‰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18日为51867.93元)、损失赔偿金159672元(26012元×30期-620688元=159672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因收回车辆所发生的差旅费2767.2元、评估费450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车辆违章罚金11690元,保证金168787元可以抵扣上述赔偿金额,保证金优先抵扣律师费、评估费、收回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再抵扣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最后是抵扣租金及其他费用;二、判令严蔡宝对卢小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忠泰公司、卢小妹、严蔡宝签订编号为201502009号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忠泰公司根据卢小妹的特定要求,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宝马小轿车一辆(下称租赁车辆),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卢小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共计36个月,月租金26012元,总租金为936432元,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每期租金于每月15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应按逾期未付租金的日2‰标准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忠泰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卢小妹承担因收回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及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行使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卢小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保证金168787元,租赁期间发生地任何违法交通规则之罚款由卢小妹承担,如发生争议由忠泰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严蔡宝同意就卢小妹在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忠泰公司依约购置了车辆,并于2015年2月16日将车辆交付给卢小妹使用。但是,卢小妹仅依约支付了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第二期、第三期租金于2015年4月20日、5月18日支付,并未再支付第四期起的租金,之后再未支付租金。忠泰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15年8月5日通知卢小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严蔡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但卢小妹、严蔡宝均拒绝承担责任。卢小妹、严蔡宝共同辩称,一、忠泰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错误,应按实际发生日期计算。逾期未付租金应自2015年5月18日计算至合同解除日2015年8月5日,共计2个月20天,则逾期未付租金应为26012*2+20012*20/30=69365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日2‰计算标准无异议,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间应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8月15日,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5天*69365*2‰=10404.75元。二、对于赔偿项目及标准:忠泰公司收回车辆后仍可出租该车辆,其损失并非无可挽回,故其主张损失赔偿金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应予减少;因收回车辆发生地差旅费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应偿付,忠泰公司主张的标准亦过高,应参照公务出差标准计算;评估费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律师费应提供发票证明;保全费以法院实际收取为准;车辆违章罚款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罚单予以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忠泰公司、卢小妹、严蔡宝签订编号为201502009号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忠泰公司根据卢小妹选定的车辆情况向供应商采购宝马730Li小轿车一辆,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卢小妹适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共计36个月,月租金26012元,总租金为936432元,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每期租金于每月15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应按逾期未付租金的日2‰标准支付违约金,卢小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忠泰公司保证金168787元;严蔡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卢小妹履行本合同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即承担依本合同约定卢小妹应向忠泰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担保期间为最后一期支付租金日之后两年内。其中:合同第五条第6项约定,租赁期间发生之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之罚款,由卢小妹负担。第八条约定,如卢小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的,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忠泰公司有权要求卢小妹按应付租金的2‰并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有权要求卢小妹或严蔡宝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小汽车;且收回汽车时,有权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车辆价值并不经卢小妹同意或司法程序而直接将汽车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车辆所得款项抵偿损失赔偿金、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此外,忠泰公司因卢小妹违约而行使任何权利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均由卢小妹承担,因卢小妹违约而需支付的任何款项按补交税金、忠泰公司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租金、其他费用的顺序依次清偿。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忠泰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卢小妹依约向忠泰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68787元,忠泰公司亦依约采购了车辆并于2015年2月16日将车辆交付卢小妹使用。后卢小妹于2015年2月12日、4月20日和5月18日支付了前三期租金各26012元,自第四期起再未支付租金。2015年7月28日,忠泰公司派员(4人)前往南平市松溪县,并于2015年7月30日将车辆取回,期间共支出住宿费847元、交通费768元及餐费967.2元,合计2582.2元。2016年4月21日,忠泰公司向卢小妹、严蔡宝邮寄《告知函》,该函载明:卢小妹支付三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其他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忠泰公司已于2015年8月5日通知卢小妹解除合同,并收回了车辆,现再次函告卢小妹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5日解除,要求卢小妹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要求严蔡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5月11日,忠泰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请。另查明:一、庭审时,各方均确认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8月5日解除。二、忠泰公司提交的《厦门市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网上信息平台》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案涉车辆截至2015年8月5日前的交通违章罚款共计11690元。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忠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车辆进行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院根据各方共同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5日,经随机摇号,依法委托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车辆在2015年8月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厦门永大全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厦永大评报字[2016]04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案涉车辆在2015年8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620688元。忠泰公司为上述评估支付了评估费4500元。庭审时,各方对上述评估报告的三性均无异议。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忠泰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卢小妹、严蔡宝价值189934.13元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忠泰公司为此缴交了保全费1470元。另,忠泰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上事实,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交接单、《告知函》及EMS回执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应发票、保全费票据、厦永大评报字[2016]042号《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忠泰公司系台资企业,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忠泰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且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忠泰公司与卢小妹、严蔡宝签订的编号为201502009号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忠泰公司已依约购置了车辆并将交付承租人卢小妹使用,卢小妹应依约如期足额支付租金。但卢小妹未能依约履行支付租金之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忠泰公司主张赔偿项目及标准。1、逾期未付租金。双方均确认租赁合同于2015年8月5日解除,则租金应计算至2015年8月5日,即逾期未付租金期间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5日共2个月21天,则逾期未付租金为69645元(26012元/月*2个月+26012元/月*21/31)。2、逾期付款违约金。卢小妹、严蔡宝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2‰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且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卢小妹负有的支付合同解除前未付租金之义务及对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的承担,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日2‰从逾期之日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且第6期租金应只计算21天为17621元。具体计算见下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表1: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租期租金应付日期实付日期计算基数计算期间计算标准126012元2015.02.152015.02.12无无日2‰226012元2015.03.152015.04.2026012元2015.03.16至2015.04.19326012元2015.04.152015.05.1826012元2015.03.16至2015.05.17426012元2015.05.15无26012元2015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526012元2015.06.15无26012元2015年6月16日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617621元2015.07.15无176212015年7月16日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3、损失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即自2015年8月6日之后的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卢小妹应予以赔偿。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忠泰公司主张从第7期即2015年8月15日开始计算,予以照准。案涉车辆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5年8月5日的评估市场价为620688元,则损失赔偿金为159672元(30期*26012元/期-620688元=159672元)。4、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律师费6000元、评估费4500元、保全费1470元,均有相应票据为证,予以确认。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应由卢小妹负担。5、因收回车辆差旅费。双方均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8月5日解除,则忠泰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即私力将车辆取回,其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其主张收回车辆差旅费,不予支持。6、车辆违章罚款。根据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发生之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之罚款,由卢小妹负担,车辆违章依法亦应由驾驶人自行处理并缴交罚款。忠泰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代为支付了违章罚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的车辆违章罚款,不予支持。综上,卢小妹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忠泰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未付租金69645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损失赔偿金159672元、律师费6000元、评估费4500元、保全费1470元等,但卢小妹已付的保证金168787元可依约进行抵扣。严蔡宝作为卢小妹履行案涉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卢小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69645元、违约金(见表1《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损失赔偿金159672元、律师费6000元、评估费4500元、保全费1470元;卢小妹已付保证金168787元,按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租金的顺序进行抵扣。二、严蔡宝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卢小妹、严蔡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2元,由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2元,卢小妹、严蔡宝共同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进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玲玲代书记员 蔡鸿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