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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946闫满堂与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满堂,张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946号原告:闫满堂,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涛,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现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闫满堂诉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满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满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满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闫满堂负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