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946闫满堂与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满堂,张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946号原告:闫满堂,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涛,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现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闫满堂诉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满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满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满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闫满堂负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