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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钢与龚丽君、段云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钢,龚丽君,段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罗钢,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龚丽君,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段云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钢与被执行人龚丽君、段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