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朱金涛、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涛,李强,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涛,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6年1月2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涛与被执行人李强、李丹丹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900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