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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立新与王宝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新,王宝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48号原告:方立新,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籍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余研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吴成琼,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盛坤,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豫,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方立新与被告王宝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后。原告诉称,2014年1月15日,原告及原告之夫金雷生共同给被告在西安市雁塔区××太阳城步行街老王面××门头及室内进行装修。为方便结算,被告仅与金雷生签订装修合同、预算书。工程于2014年4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随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及金雷生部分装修款,现还欠48000元未付。2015年12月2日,金雷生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现请求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装修欠款46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经询,原告称案涉装修合同相对人为金雷生和王宝豫,金雷生继承人除原告外,还有金雷生母亲和两个儿子,但其余继承人因故暂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陈述,金雷生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因金雷生其余继承人因故暂无法参加本案诉讼,仅本案原告一人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立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余 洁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 倩打印:相丽华校对:贺倩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