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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芹、涂仕聪、王玉琼、李治青、涂家铭与申请人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芹,涂仕聪,王玉琼,李治青,涂家铭,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特7号申请人:张桂芹,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死者涂强之妻(甲方)。申请人:涂仕聪,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死者涂强之父(甲方)。申请人:王玉琼,女,汉族,生于1956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死者涂强之母(甲方)。申请人:李治青,女,汉族,生于2000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死者涂强之女(甲方)。法定代理人:张桂芹,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李治青之母。申请人:涂家铭(曾用名涂佳佳),男,汉族,生于200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死者涂强之子(甲方)。法定代理人:张桂芹,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涂家铭之母。申请人: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乙方)。经营者:廖一川,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志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项目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桂芹、涂仕聪、王玉琼、李治青、涂家铭与申请人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桂芹、涂仕聪、王玉琼、李治青、涂家铭与申请人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廖一川于2017年8月3日经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张桂芹的丈夫涂强在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工作室廖一川承包的龙熙国际2栋27楼4号室内装修业务,涂强在施工过程中高坠颅脑受损死亡,在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反复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乙方一次性赔偿涂强因死亡后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6万元(肆拾陆万元整)给予甲方;二、涂强死亡前的医药费及其尸体停放于平昌县南台山公墓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截止2017年8月8日止)由乙方承担,乙方付清款之日的尸体停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三、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余下赔款人民币36万元(叁拾陆万元整)于2017年8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四、乙方逾期不一次性支付下差赔偿款,乙方承担赔偿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若甲方反悔,违约责任同前;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并申请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桂芹、涂仕聪、王玉琼、李治青、涂家铭与申请人平昌县凌云之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8月3日经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