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239号原告: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杨红。被告: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082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爱。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37元,由烟台新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