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房龙与朱全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龙,朱全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42号原告:房龙,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全民,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房龙诉被告朱全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原告房龙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晏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