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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房龙与朱全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龙,朱全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42号原告:房龙,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全民,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房龙诉被告朱全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原告房龙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晏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