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学梅与曹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梅,曹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民初762号原告:郑学梅,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曹文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原告郑学梅与被告曹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梅及被告曹文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年利率20%计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7年3月,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计10000元,剩余部分被告拖延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曹文艳辩称,原告诉状所述是事实,只是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及时偿还,请求原告给予一定时间偿还该款及所欠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被告有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被告口头约定了按年利率20%计息,但对此间利息原告仅主张10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文艳偿还原告郑学梅借款本息计11000元,该款限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文艳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