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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友刚与张明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友刚,张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闫友刚,男,1964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张明付,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姚长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闫友刚与被执行人张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初字第2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明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友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查获14770元资金予以冻结、查无车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明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友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明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友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296000.0元,执行中实现债权14770.0元,未实现债权281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