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郝艳飞与石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飞,石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24-2号申请人:郝艳飞,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石文魁,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郝艳飞与石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文魁之妻郭仙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文魁之妻郭仙花在中国农业银行榆社支行账户存款1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