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郝艳飞与石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飞,石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24-2号申请人:郝艳飞,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石文魁,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郝艳飞与石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文魁之妻郭仙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文魁之妻郭仙花在中国农业银行榆社支行账户存款1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