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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韦春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韦春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负责人:徐晓东。被执行人:韦春息,女,住所地德保县韦春雷,男,住所地德保县覃女友,女,壮族,住所地德保县严小红,女,壮族,住所地德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春息、韦春雷、覃女友、严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春息、韦春雷、覃女友、严小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春息、韦春雷、覃女友、严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款268304.5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小红在农行、信用社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严小红存款人民币84284.74元。因被执行人韦春雷经济状况不良,无法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经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先偿还被冻结的84284.74元款项,剩余欠款从2017年8月起每月17日还款本息2900。如少一个月不能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第二个月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其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铭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