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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学红与赵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红,赵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4619号原告:王学红,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赵新刚,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王学红与被告赵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红,被告赵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经协商约定为2017年8月20日每月打2000元到原告的银行卡上,现被告联系不上,找不到人,所以到法院来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赵新刚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欠款关系。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因分手原告索要分手费,在派出所胁迫下我被迫出具了欠条。事后多次骚扰我生活,索要分手费。前期我支付了原告7000元。双方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均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现认定如下:原告王学红与被告赵新刚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双方原系恋爱关系,后因发生矛盾分手。分手后,双方一直纠缠不清,屡次引发公安部门介入,2017年6月23日,在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赵新刚向王学红出具欠条,载明欠王学红28000元。但王学红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同年7月20日,因索要分手费问题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以致公安部门再次介入,后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赵新刚支付王学红4500元,王学红保证不再打扰赵新刚生活。当日,王学红出具借条,表明收到赵新刚4500元,并说明该款包含于之前的28000元之内。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公安多次出警记录及收条载明的内容可知,王学红主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赵新刚无需归还其任何款项。二、王学红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存疑,赵新刚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三性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红主张被告赵新刚归还欠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学红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欠条;证明:被告欠钱的事实。2、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信息。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收条;证明:第四次报警后,在胁迫的情况下支付4500元的收条。2、照片打印件;证明:姐夫家中被原告翻乱的场景。3、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存于派出所);证明:锦绣派出所协调书。4、短信、QQ信息截图;证明:原告发送威胁信息给原告。附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