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国庆与被执行人肖中文、艾志芬、曾国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庆,肖中文,艾志芬,曾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74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庆,男。被执行人:肖中文,男。被执行人:艾志芬,女。被执行人:曾国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国庆与被执行人肖中文、艾志芬、曾国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中文、艾志芬、曾国民应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谢国庆合伙投资款8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1100元。被执行人肖中文、艾志芬、曾国民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中文座落于XXX的房屋(681.7平方米),(产权证号:X**),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