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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盛某、李某诉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李某,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481号原告:盛某,女。原告:李某,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系调兵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盛某、李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盛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盛某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系盛某与李某甲的婚生子,2012年10月18日被告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2月8日李某甲去世,原告为李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某、李某提供与债权人李某甲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无法证明原告盛某、李某与债权人李某甲亲属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原告是债权人李某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该债权享有继承的权利,故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李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原告盛某、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洋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