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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九红、曾清云、宋婷、侯凯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九红,曾清云,宋婷,侯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26号。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朱九红,男。被执行人:曾清云,女。被执行人:宋婷,女。被执行人:侯凯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九红、曾清云、宋婷、侯凯伦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9839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472.24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清云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180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清云名下银行存款67165.95元,扣除执行费1247.61元后将案款65918.3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98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