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湖北界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湖北界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陈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49号原告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0707722253。住所地:大悟县阳平镇古寨村。法定代表人杨丰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吴佳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代为调解、参与和解;3、代受法律文件等。被告中电投湖北界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0905705407。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东洪花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辛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晓彧,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该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建林,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湖北界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陈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晓玲审 判 员 高帮增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元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