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棋涛与林剑河、黄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棋涛,林剑河,黄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729号原告:林棋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剑河,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清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林棋涛与被告林剑河、黄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林棋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林棋涛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赖育升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