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冯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45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本院依据(2011)双流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薛某某、冯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薛某某已履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冯玉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代 佳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