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德辉与陈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辉,陈万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567号原告:周德辉,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万平,女,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德辉与被告陈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德辉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