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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5081顾文龙与姚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龙,姚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081号原告:顾文龙,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姚淋芝,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顾文龙与被告姚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文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文龙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顾文龙承担。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才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