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5081顾文龙与姚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龙,姚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081号原告:顾文龙,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姚淋芝,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顾文龙与被告姚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文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文龙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顾文龙承担。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才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