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与唐秀启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唐秀启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756号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安合,总经理。被告:唐秀启,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启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莒南县鸿德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彦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