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张清辉、廖清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张清辉,廖清清,黄秉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负责人:傅智彪,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辉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清清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秉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张清辉、廖清清、黄秉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经法院调解,被告黄秉源已于当日归还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张清辉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田承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