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曾仁炎、叶左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仁炎,叶左派,叶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曾仁炎,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叶左派,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叶翠红,女,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曾仁炎申请叶左派、叶翠红民间借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叶左派、叶翠红应支付申请人曾仁炎借款522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5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5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552元、执行费762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