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毛杰申请执行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杰,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毛杰,男,彝族,1987年6月5日生,住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法定代表人:郑金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杰与被执行人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