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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永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徐永勇,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咪瑛,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2053X。法定代表人徐永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3917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63917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徐永勇、徐咪瑛、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萍萍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拟稿纸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刘萍萍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0822执1995号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