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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赖进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赖进雄,伍乾贵,郭木兰,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主要负责人:黄庆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强,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执行人:赖进雄,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伍乾贵,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郭木兰,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欧阳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赖进雄、伍乾贵、郭木兰、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领取到被执行人伍乾贵他案店房拍卖款人民币545809元及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座落长汀县怡景苑2号楼122号店1层房地产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21104.5元及利息尚有人民币1475295.5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