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明科与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呈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科,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魏明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栖山镇花园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施德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呈龙,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魏明科与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呈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呈龙偿还货款及利息合计609860元(2016年5月2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至还清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开发的位于沛县栖山镇栖西鑫家园8号楼房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1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沛县栖山镇栖西鑫家园8号楼从南往北4、5、6、7、8间门面房(一、二层)房产。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5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本院两次拍卖后以80万元的价格流拍。2017年7月17日,本院裁定变卖上述房产。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魏明科向本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8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沛县栖山镇栖西鑫家园8号楼从南往北4、5、6、7、8间门面房(一、二层)作价8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魏明科抵偿被执行人徐州陵淮德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呈龙所欠申请执行人魏明科的货款本息800000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魏明科时起转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