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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941号原告: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王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军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