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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亮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亮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462号罪犯王亮亮,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通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700元。2006年10月2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1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亮亮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减刑间隔期内有存款人民币9000元,消费人民币10550元,有监狱提交的该犯狱内存款、消费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亮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需从严掌握,故下调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