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光明与龙建华、胡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明,龙建华,胡利明,龙灯,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宋光明,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龙建华,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胡利明,女,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龙灯,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龙斌,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宋光明与被执行人龙建华、胡利明、龙灯、龙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株仲裁字第0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建华、胡利明、龙灯、龙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光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株仲裁字第058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宋光明与被执行人龙建华、胡利明、龙灯、龙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