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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江洪与楼军伟、金红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江洪,楼军伟,金红兰,徐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江洪,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确认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春晓翠庭3幢2单元1805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军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确认送达地址: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骞,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红兰,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确认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春晓翠庭3幢2单元18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从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现押于东阳看守所。上诉人卢江洪因与被上诉人楼军伟、金红兰、徐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楼军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楼军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楼军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00元,减半收取计54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750元,由楼军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00元,减半收取计54100元,由楼军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翼挺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楼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